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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陈秀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的质疑
长春市社保局:
收到你局“长社信【2021】11号回复,现提出质疑如下!
一,你局提出不给我办理补缴理由是依据(吉证发【2004】29号文件,我认为此份文件是规范企业如何妥善安置职工方面的指导意见,和我今天依据(吉人社联2020)79号文件要求补缴社保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你局依据2004.29号文拒绝我的补缴申请是适用政策错误,我和企业之间因为补缴社保发生的纠纷不属于社保局管辖范围,与社保局无关。今天凭原始档案提出补缴社保申请的,都是因为企业当时因各种原因没有给办理社保缴费的人员,为什么都没有要求找原单位或上级部门?我要求贵局收回不给我办理补缴的处理意见,
2021-01-19 15:29:05
您好,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文件规定:“凡职工安置渠道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不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支付经济补偿和不偿还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进行裁员。”
据您所述,您单位因企业改制原因将您漏保,因此您需向原单位或企业改制主导部门反映问题、核实身份。

2021-01-22 0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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