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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异地就医住院结算问题
本人张从越,长春市第二中学退休教师,现常住上海市,已经办理了异地就医。
我2021年10月8日至10日,在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住院,出院时,医保结算只支付了个人账户里的125元,未按医保待遇支付其他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咨询医保热线电话,答复说,因为我退休前的工作单位长春二中九月份未按时缴纳医保费用,虽然长春二中已经于十月十九日补交了医保费用,但是我的住院费用,不能按医保待遇结算。日前到医保局报销窗口咨询,要求我回上海医院办理退费,重新结算。我咨询上海十院,答复说,上海市有文件明确规定,已经进入医保结算的,不能退费。那么我的医疗费用就要自己承担,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了吗?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吗?退休职工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如果没有能力给在职职工缴费,退休职工的医保待遇就取消了吗。
也请告知国家医保局的投诉方式。
2022-03-03 17:12:54
您好,这里是长春市社保局,负责办理养老、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核定及待遇相关业务;医保不属于我局业务经办范围,请就相关问题咨询长春市医保局。
2022-03-07 1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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