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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单位违法停缴存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保险
本人郭坚2021年7月发生工伤,2021年11月由人社局认定工伤。2022年5月我们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吉林省万成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在我们没有签订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违法停缴我的社保和医保。
2022年6月,我去省仲裁提起仲裁,劳动争议诉讼持续到2022年9月,2022年10月30日判决生效。根据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判决原文如下“万成公司和郭坚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期间,单位没有员工的解职通知,不能违法停缴职工保险。在诉讼期间,除非有明确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决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必须给员工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停缴员工的社保。
2022年6月,万成公司违法停缴了郭坚的职工医保和社保,导致郭坚社保卡失灵,无法进行工伤复发的康复治疗,多次到现场反映情况,没人管。请社保部门依法督促万成公司补缴劳动争议诉讼期间(2022年6月-10月)的保险,让郭坚继续进行工伤治疗。另外,请社保部门依法督促万成公司补缴法院判决生效后即2022年11月至今的各项保险费用,并且以后不能违法断缴。 



2024-07-04 15:21:19
我局信访部门已答复,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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