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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春市南关区社保局涉嫌行政不作为
长春市南关区社保局涉嫌行政不作为,现本人依法向贵单位申请批评南关区社保局不作为,同时更正本人在所涉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时间。

目前本人手持《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用人单位不开具离职证明的声明》,用以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涉用人单位曾在南关区社保局为本人办理社保参保登记及减员登记,可是登记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短于实际提供劳动时间)。

投诉过程:本人自2025年5月起与长春市南关区社保局取得联系,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更正登记本人在该单位参保社保的时间。南关区社保局仅以“2024年以后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归税务管”为由,拒绝受理,面对本人手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及劳动合同不屑一顾,同时声称“修改劳动者参保时间只能由用人单位申请,我作为劳动者本人不能申请(该对话发生的前提是本人已经取得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并几次带去长春市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社保窗口,将情况告知窗口人员及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后,得到的答复)”。那么试问,《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险的福利制度,同时法律赋予社保局的机构责任如何体现?作为一名劳动关系在南关区的劳动者,已经费劲辛苦取得有限的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后,社保局机构仅以微薄的理由拒绝受理,是否不负责任?

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9条:社保机构有权根据‌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材料‌直接核定应缴社保费。身为劳动者本身就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劣势,既然投诉到社保机构就说明双方已经发生纠纷了,办事机构还死守着“处处都需要用人单位配合”的想法做事,不会自相矛盾吗?事情能解决吗?

事情发生到现在,我也按照南关区社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找到南关区税务局进行投诉,可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告知“税务机关作为征收机构,只能对社保登记参保时间段内的未缴费部分进行征缴,对于用人单位参保时间段外的社保费征收,税务机关无权征收,只能帮我进行协商”。

自第一次投诉2025年5月,截至目前,本人已多次投诉,可始终未获合理解决。相关部门也没有展现自己的办事态度,始终把办事的人“向外推”。我不清楚这件事到底什么时候能解决,我只能保持投诉。

说明一下本人的社保参保情况:在职期间是2024年8月至2025年5月,所涉单位给我登记的参保时间是2024年12月,办理减员时间发生在2025年5月,但是办理的是2025年3月的减员,该单位在我离职后,通过提交伪造材料办理了2025年3月离职减员的证明。

长春市作为吉林省的省会,东北三省的门面之一,本不该投诉无门!
2025-11-10 15:06:51
已与反映人联系,解释相关政策规定,并多次沟通协调该单位,反映人诉求需单位配合可进一步办理。
2025-11-13 09: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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