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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存在多处常识性问题
2025年12月26日,张志家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向长春市社保局提交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全部法定材料。
2026年1月4日,长春市社保局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以不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的规定"为由,拒绝支付。该《决定书》在法律形式、内容完整性、程序指引、文书规范等方面存在多处违法或瑕疵,具体问题如下:
1、法律依据援引不具体,未释明核心适用理由,也未摘录条款核心内容,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2、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受理主体/期限存在错误: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属于长春市人社局的下属机构,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为长春市人民政府而非长春市司法局。
3、 印章与主体不匹配:《决定书》落款为“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但印章为“综合业务专用章”,行政决定应使用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处罚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若未备案对外使用,不具备法定效力。
4、文书要素缺失:未载明决定书编号,不符合行政文书标准化要求;
5、未列明作出决定的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姓名及职务,缺乏权责归属的明确标识。
2026-01-07 18:44:29
您好,社保政策或业务问题请拨打长春市社保局咨询公开电话9612333或拨打工伤保险业务咨询电话82538967进行咨询。感谢您的来信!
回复单位: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6-01-09 09: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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