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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主题:投诉九台分局刘智哲出具两份公函事实矛盾,履职不到位

 诉求:恳请市局履行上级监督职责,督促九台分局刘智哲对两份公函矛盾作出书面说明;责令其依法开展社保稽核,不得将仲裁、法院文书设为前置;查清后核定欠费移送税务征收,并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九台分局先后出具两份正式公函:
第一份九社保函〔2026〕18号《关于袁雪玲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文中写明:经调查,该时间段单位没有为我缴纳社保,已向单位下达《单位职工限期缴费通知书》并留置送达,文书自认已经开展调查处置。
 
第二份九社保函〔2026〕54号《依法履职答复书》,该答复推翻18号文书认定,称前述留置送达只是督促企业对接的工作举措,不等于完成欠费核定,欠缴事实并未定案。
 
两份文书针对同一投诉、同一次核查、同一次留置送达,事实认定相互矛盾;并且同一留置送达的文书名称前后不一致:18号行政文书里写的是《单位职工限期缴费通知书》,54号写《单位职工限期参保通知书》。
 
同时54号文书答复设置额外门槛,要求我必须取得劳动仲裁或者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才能够开展社保稽核、核定欠费。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没有任何条文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欠缴社保稽核,必须以劳动仲裁、法院确认劳动关系文书作为前置条件。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2、《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职工认为单位存在欠缴社保侵害自身权益,可以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社保经办机构负有受理举报、开展稽核的法定职责。规章全文没有把仲裁、法院文书列为稽核启动前置条件。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账册、拒不配合调查,属于行政机关稽核过程应当处置的情形,不能将举证不能的后果转嫁给劳动者。
 
 本案长春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主体仍然存续,只是企业停产,法人明金星联系电话15044197388可以打通,企业拒不配合稽核,九台分局应当结合我提交的,带有长春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的工资流水等证据核查事实;企业拒不提交账册材料应当依法处置;查清后核定社保欠费及滞纳金,将核定数据移送税务机关征收。
2026-09-16 22:59:50
此业务问题长春市社保局九台分局已多次对反映人进行答复,该业务需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确认劳动关系。截止目前,该反映人劳动争议案件已经在长春市九台区法院立案,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待法院出具判决结果后,长春市社保局九台分局将依据判决结果开展后续工作。
回复单位: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6-09-21 10: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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