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春市参保人员如果同时领取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不可以同时领取两项待遇。如已经同时领取,可以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返还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长春市对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由政府代为缴纳每人每年100元保费,同时享受30元缴费补贴,无需个人缴费。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可以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2018年11月30日之前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待遇自2018年12月开始补发,已经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支付终身。
重度残疾人由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保费,同时享受30元缴费补贴,无需个人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