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中,“兼职工伤”是什么意思?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文件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职工自A单位离职,到B单位入职。在A单位工伤保险未办理停保时,已经与B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B单位为其参保工伤保险,系统提示“人员本次参加工伤险种为兼职工伤,请确认!”。
特别提醒:上述情况中,在A单位办理减员后,B单位无法为该职工兼职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用人单位需要缴纳该人当月兼职工伤费用后,将该人兼职工伤减员,再办理该职工全险种续保。
2.办理工伤保险增、减员业务,有时间要求吗?
由于工伤保险即时性的特点,需要在职工入、离职时及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增、减变动。
长春社保“新系统 新经办”模式下,用人单位在办理本月人员增减变化后,可以自主发起全险种当期社会保险费用的核定与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