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 10 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2.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是否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答: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规定:“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退休(养老)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补办退休(养老)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