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注册地在长春,但工程项目在其他地方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吉林省社会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第十二条规定“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局为该项目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2、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是什么?如何办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申报材料:
1.供养亲属身份证件,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工伤(亡)认定决定书》或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和死亡证明;
3.供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等材料之一);
4.《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承诺书》;
5.供养亲属属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另需提供民政部门证明;
6.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或女未满55周岁的,需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