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2、工伤职工住院期间需要护理,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已享受生活护理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不再派人护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