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外的丙类药物,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2、工伤保险待遇中“本人工资”如何计算?
答: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中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用工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用工月数平均计算。月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