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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4个百分点

时间: 2019-05-21 08:30 来源: 国家人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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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51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0%统一调整为16%14月单位缴费仍按20%比例执行,5月及以后单位缴费按照16%的比例执行。据测算,2019512月,企业将减负43亿元。

    201951起,将使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与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914月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缴费和计发养老金的平均工资为56820/年;512月缴费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5290/年,缴费基数上下限也按55290/年的300%60%分别确定。

    按原政策规定,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五档中选择适当缴费基数。按照新的政策规定,20195月开始,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九个档次中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平均工资的口径调整、标准降低,选择范围变大,对低收入群体可以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对高收入群体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同时,与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保持一致,也体现制度的公平。

    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实行降费政策的前提条件。黑龙江省已经建立了养老保险收支机制、责任分担机制和中央调剂金制度,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平稳,完全可以确保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此外,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以前没有变化,离退休职工养老待遇和目前在职职工退休后待遇不会降低。

    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长期性制度安排,不设条件,不限范围,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降费率中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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