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单位参保证明出具
3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本市居住)
3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异地居住)
34.协助省内异地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35.协助省外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3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本市居住)
3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异地居住)
38.协助省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39.协助省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40.已参保退休人员档案查询
单位参保证明出具
一、事项名称
单位参保证明出具
二、申办条件
参保单位提出申请
三、所需资料
企业经办人身份证、企业介绍信。
四、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一次办结(一次跑动)。
2.通过自助服务一体机自助办理(一次跑动)。
3.通过长春社会保险网自助办理(零跑动)。
五、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四楼经办大厅、自助一体机、长春社会保险网(http://ccshbx.changchun.gov.cn)。
六、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一次办结。
七、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本市居住)
一、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本市居住)
二、受理范围
由长春市社保局发放养老待遇并在本市居住的离退休人员。
三、所需资料
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一次跑动)
五、经办地点
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属社区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政策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2.《关于印发〈社区社会保险工作规程及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长社征办联〔2014〕1号)。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异地居住)
一、 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异地居住)
二、受理范围
由长春市社保局发放待遇并在异地或国外居住的离退休人员。
三、所需资料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或者我国驻所在国大使馆、领事馆、台湾户政事务所、港澳工会联合会开具的相关证明(加盖有效印章,同时将身份证号写在证明上)。
四、办理流程
邮寄认证,无需跑动。
1.本人邮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或我国驻所在国大使馆、领事馆、台湾户政事务所、港澳工会联合会开具的相关证明;
2.社保局依据《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或相关证明进行认证。
表格下载地址:长春社会保险网(http://ccshbx.changchun.gov.cn)
邮寄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088号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处
五、政策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97号)。
3.《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60号)。
协助省内异地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一、事项名称
协助省内异地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二、受理范围
在省内异地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并在我市居住的离退休人员。
三、所需资料
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一次跑动)
注:若因高龄、重病、卧床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其亲属可持参保地协助认证表至居住地所属分局预约上门认证。如果是已经采集人脸信息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还可下载“吉林掌上社保”APP,通过手机软件进行认证。
五、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一楼经办大厅
(预约认证地点: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四楼经办大厅)
六、政策依据
1.《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系统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14〕40号)。
2.《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省直行业单位新办理退休人员人脸模板采集工作的通知》(吉社保函〔2016〕40号)。
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行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16〕37号)。
协助省外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一、事项名称
协助省外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二、受理范围
由吉林省外社保机构发放养老待遇在我市居住的离退休人员。
三、所需资料
身份证原件、参保地协助认证表(两份)。
四、办理流程
1.本人可持身份证原件及参保地协助认证表格至市社保局所属分局进行协助认证。
2.因高龄、重病、卧床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到市社保局所属分局预约上门认证。
五、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四楼经办大厅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一次跑动)
七、政策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97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本市居住)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本市居住)
二、受理范围
在长春市社保局参保并在本市居住
三、所需资料
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流程
持身份证至户籍所属社区进行认证
五、经办地点
户籍所属社区
六、办理时限
当天一次性办结
七、政策依据
1.《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系统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14〕40号)。
2.《关于启动社会保险综合生物(指纹+人脸)认证系统“三险合一”工作的通知》(长退管办〔2016〕1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异地居住)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异地居住)
二、受理范围
在长春市社保局参保在异地或国外居住
三、所需资料
《城乡居保领取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或者我驻所在国的大使馆、领事馆、台湾户政事务所、港澳工会联合会开具的相关证明
四、办理流程
按规定向户籍所属社区邮寄相关证明:1、居住在国内异地的需邮寄《城乡居保领取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表格由所属社区提供;2、居住在国外、台湾或港澳特别行政区的需邮寄我驻所在国的大使馆、领事馆、台湾户政事务所、港澳工会联合会开具的相关证明,加盖有效印章,同时将身份证号写在证明上,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五、经办地点
异地协助认证机构
六、办理时限
当天一次性办结
七、政策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
2.《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60号)。
协助省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一、事项名称
协助省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二、申办条件
吉林省内异地参保在我市居住
三、所需资料
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流程
可持身份证原件至市社保局一楼办理协助认证。若因高龄、重病、卧床等原因行动不便的资格认证对象,可持参保地协助认证表格至市社保局所属分局预约上门认证时间。如果是已经采集过人脸信息的领取待遇人员,还可下载“吉林掌上社保”APP,用手机软件进行认证。
五、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一楼经办大厅
六、办理时限
当天一次性办结
七、政策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
2.《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系统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14〕40号)。
协助省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一、事项名称
协助省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二、申办条件
吉林省外参保在我市居住人员。
三、所需资料
身份证原件、参保地协助认证表(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可持身份证原件及参保地协助认证表格至市社保局所属分局进行协助认证。若因高龄、重病、卧床等原因行动不便的资格认证对象,可向市社保局所属分局预约上门认证时间。
五、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四楼经办大厅
六、办理时限
当天一次性办结
七、政策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
已参保退休人员档案查询
一、事项名称
已参保退休人员档案查询
二、申办条件
1.被查阅人档案已移交长春市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保管;
2.档案中心为查阅人员提供电子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3.查阅人员要如实说明查档的目的和内容,符合查阅条件的办理手续,方可查阅;
4.查询利用退休人员档案时,档案利用人不得亲自翻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5.在利用退休人员档案时,应使用档案复制件,档案原件不得借出使用;
6.单位只能查询本单位退休人员档案。
三、所需资料
1.个人查询本人档案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2.代办人员查询他人档案时,需携带被查询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代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3.单位查询本单位人员档案时,经办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被查人员名单(要注明养老保险个人编号或身份证号)进行登记查询;
四、办理流程
1.符合业务申办条件,审核所需资料,资料齐全予以办理。
2.依据查档目的,出具退休人员档案复制件;
五、经办地点
长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四楼“档案利用接收”窗口
六、办理时限
符合申办条件,所需资料齐全的退休人员档案查询即时办结。
七、政策依据
1.吉劳社薪字〔2004〕13号《吉林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长府办发〔2008〕4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档案利用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