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体人员新参保登记
12.个体人员续保
13.个体人员停保
14.个体人员信息变更登记
1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
1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1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
19.失业保险金申领
20.生育补助金申领
个体人员新参保登记
一、事项名称
个体人员新参保登记
二、申办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男60周岁以下、女工人50周岁以下、女干部和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以下)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办理个人参保登记。
三、所需资料
参保人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按不同类型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初次参保人员,提供密封原始档案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离职手续,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还需提供财政拨款证明。
2.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外埠来长灵活就业的城乡居民,提供以下证件之一:
①《居住证》;
②《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
③《房屋所有权证》;
④《求职登记证明》。
4.随军未就业家属、异地和原行业单位转入人员,提供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5.《军人保险法》实施(2012年7月1日)前的退役军人,提供本人原始档案。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五、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二楼经办大厅
六、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七、政策依据
1.《关于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吉劳社养字[2002]32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相关问题的意见》(吉社保[2008]2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4.《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5.《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6.《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
个体人员续保
一、事项名称
个体人员续保
二、申办条件
中断缴费状态人员,自愿申请按灵活就业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的。
三、所需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不同类型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实行计算机管理前存在中断缴费的,提供关系处开具的《参保证明接续单》或《传递单》,其中1995年7月之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还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相关离职手续。
2.长春县(市)参保人员转入长春市,需提供本市身份证件(地址为长春市双阳区、九台区的除外)。
3.异地转入人员,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一次跑动)
五、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二楼经办大厅
六、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七、政策依据
1.《关于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吉劳社养字﹝2002﹞32号)。
2.《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0﹞9号)。
个体人员停保
一、事项名称
个体人员停保
二、申办条件
因再就业、入学、服刑、参军入伍、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等原因需暂停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
三、所需资料
参保人员身份证件,按不同类型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书》或录用手续等相关资料。
2.入学人员,提供《入学通知书》。
3.参军入伍人员,提供《入伍通知书》。
4.服刑人员,提供《判决书》。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一次跑动)
五、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二楼经办大厅
六、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七、政策依据
1.《劳动合同法》。
2.《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由职业者和参保单位灵活用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府办发﹝2004﹞55号)。
个体人员信息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
个体人员信息变更登记
二、申办条件
个体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民族、人员身份、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个人应申请参保信息变更。
三、所需资料
1.变更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2.变更户籍信息的,提供户口簿。
3.变更出生日期、人员身份、参工时间、参保时间的,提供身份证件及原始档案或人社部门审批的相关资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五、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二楼经办大厅
六、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七、政策依据
1.《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答复》(吉劳社养字﹝2007﹞199号)。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二、申办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所需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4.存款凭条复印件;
5.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对应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持所需资料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参保登记申请;
2.乡镇(街道)事务所进行初审;
3.当地社保局复核,进行缴费批扣。
五、经办地点
参保人员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事务所办理。
六、办理时限
参保登记当日完成受理,然后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要求,由各乡镇(街道)定期上报信息,由社保局进行复核。(一次跑动)
七、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8〕7号)。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
二、申办条件
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登记信息需要变更的。
三、所需资料
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需要变更信息相对应的材料(原件、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所需资料;
2.乡镇(街道)事务所进行初审;
3.当地社保局复核,完成信息变更。
五、经办地点
参保人员到村(社区)办理
六、办理时限
变更登记当日完成受理,然后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要求,由各乡镇(街道)定期上报信息,由社保局进行复核。(一次跑动)
七、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8〕7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二、申办条件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三、所需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应有三个以上知情人(包括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人)签字,并注明死亡时间;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二)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
(三)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乡镇(街道)事务所进行初审;当地社保局复核,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参保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到县(市、区)社保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县(市、区)社保局复核,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经办地点:
参保人员死亡的情况,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情况到长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四楼经办大厅办理(绿园区到绿园社保局办理)。
六、办理时限:
注销登记当日完成受理,然后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要求,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各乡镇(街道)定期上报信息,由社保局进行复核;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参保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到县(市、区)社保局办理注销登记。
七、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8〕7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
二、申办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
三、所需资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乡镇(街道)事务所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提交所需资料;
2.乡镇(街道)事务所进行首次领取待遇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及初审;
3.当地社保局进行复核,每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经办地点
参保人员到乡镇(街道)事务所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六、办理时限
待遇核定当日完成受理,然后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要求,将信息传递至当地社保局进行确认,社保局确认后,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跑动)
七、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
4.《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8〕7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事项名称
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申办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所需资料
1.《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就业创业证》(已在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
3.有失业登记时间的《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册》(灵活就业协议期满未就业人员提供《灵活就业协议期满未就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名册》);
4.身份证;
5.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卡(存折)。
注:以上资料均为原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核定-复核-办结(一次跑动)
五、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三楼经办大厅
六、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七、政策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8号)。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8号)。
3.《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198号)。
生育补助金申领
一、事项名称
申领生育补助金。
二、申办条件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
三、所需资料
1.出生证明;
2.准生证;
3.就业创业证;
4.身份证。
注:以上资料均为原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核定-复核-办结(一次跑动)
五、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三楼经办大厅
六、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七、政策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8号)。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8号)。
3.《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