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合并
2.单位分立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
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异地转入
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异地转出
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入
8.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出
9.失业保险待遇停止
10.领金人员申请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待遇
1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单位合并
一、事项名称
单位合并
二、申办条件
1.被合并单位需缴清欠费;
2.被合并单位有待转基金的,需先处理待转基金;
3.合并单位与被合并单位报表期需一致,且没有在途缴费征集。
三、所需资料
1.申办单位提交的《单位合并申请书》;
2.单位合并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一次跑动)
五、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二楼经办大厅
六、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七、政策依据
《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经办规程》
单位分立
一、事项名称
单位分立
二、申办条件
1.被分立单位不存在欠费;
2.新分立的单位已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3.新分立单位与被分立单位报表期一致。
三、所需资料
1.申办单位提交的《单位分立申请书》;
2.单位分立依据材料及分立人员名单(两人以上需报盘)。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一次跑动)
五、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二楼经办大厅
六、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七、政策依据
《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经办规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二、申办条件
单位职工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且经人社部门审核合格的人员。
三、所需资料
《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
四、办理流程
申请-核定-复核(一次跑动)
五、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三楼经办大厅
六、办理时限
符合核发条件、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七、政策依据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
2.《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83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
二、申办条件
参保离退休人员亡故
三、所需资料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
2.国外居住期间死亡的离退休人员提供国外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国内翻译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结算-办结(一次跑动)
五、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三楼经办大厅
六、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七、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异地转入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异地转入
二、申办条件
在长春市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的省内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与我市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2.男 50 周岁、女 40 周岁前最后一个户籍地为长春市,并在长春市就业参保的(包括具有长春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3.经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长春市双阳区和九台区的参保人员转移至长春市本级时,按以上条件办理。
三、所需资料
1.本人办理需提供身份证原件,代办人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单位经办人需携带公章;
2.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按不同类型还需分别审核以下材料:
①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及女性年满 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单位参保职工,提供本市户口簿原件;
②省直行业单位非长春市户籍参保人员,需提供所在行业单位驻地证明(单位在长春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外);
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省属企业人员调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审批表》及主管单位任命文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经办-我局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上传省内平台-转出地社保局在省内平台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社保局在省内平台办理转出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我局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无误后办理转入-业务完结
五、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四楼经办大厅
六、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45个工作日办结。
七、政策依据
1.《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0]9号)。
2.《关于吉林森工集团调入在长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函》(吉人社函字[2011]99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异地转出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异地转出
二、申办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申请转移至省内异地。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补贴、贴息贷款人员不能办理转出。
三、所需资料
省内转移平台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一次跑动)
五、经办地点
长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四楼经办大厅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途)
七、政策依据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0] 9 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入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入
二、申办条件
在长春市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与我市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2.长春市户籍,并在长春市就业参保的(包括具有长春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三、所需资料
1.本人办理需提供身份证原件,代办人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单位经办人需携带公章;
2.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4.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及女性年满 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单位参保职工,还需提供本市户口簿原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经办-我局开具纸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至转出地社保局-转出地社保局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至我局并转移基金-我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确认转移基金到账,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无误后办理录入-审核-业务完结
五、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四楼经办大厅
六、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45个工作日办结。
七、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出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出
二、申办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申请转移至省外。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补贴、贴息贷款人员不能办理转出。
三、所需资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一次跑动)。
五、经办地点
长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四楼经办大厅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途)
七、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
失业保险待遇停止
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停止
二、申办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三、所需资料
《就业创业证》,按不同类型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重新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
2.应征服兵役的,提供应征入伍相关手续;
3.移居境外的,提供户籍注销手续;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供《退休资格审核表》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办理流程
申请-核定-复核-办结(不涉及退款一次跑动)
五、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三楼经办大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结(每月15日至25日为失业金发放期不能办理此业务)。
政策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8号)。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8号)。
3.《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198号)。
领金人员申请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待遇
一、事项名称
领金人员申请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待遇
二、申办条件
转入申办条件:1.户口在长春市;2.转入失业保险待遇基金已到账并无误。
转出申办条件:1.符合申领失业金条件;2.转入地同意接收并出具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
三、所需资料
转入申办材料:1.申领人身份证;2.本人工商银行卡;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4.《就业创业证》;5.长春市就业局审批的《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册》;6.失业保险转移凭证;7.长春市户口簿。
转出申办材料:1.申领人身份证;2.本人工商银行卡;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4.《就业创业证》;5.《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册》;6.外地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
四、办理流程
申报—受理—办理—办结(一次跑动)
五、经办地点
长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三楼经办大厅
六、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七、政策依据
《省人社厅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迁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33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二、申办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2.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3.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三、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一次跑动)
五、经办地点
现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七、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8〕7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二、申办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2.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三、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一次跑动)
五、经办地点
现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七、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