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低,社保先不缴,转正后补”、“咱们协商好,社保折现发你”,这些说法不受法律保护。《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保。
社保关乎养老、失业、工伤多项权益,一旦试用期不缴,不仅会导致社保断缴影响待遇享受,后续补缴也可能面临诸多麻烦。哪怕是双方口头约定、书面签字同意“不缴社保”,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找工作不易,更要守好权益底线。牢记这些法律要点,拒绝试用期“霸王条款”,让违法用工无处遁形!
初审:邹可祎
复审:徐 蓓
终审:尹嘉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