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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0-10-12 13:10 来源: 吉林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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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享尽享,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拟定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此次扩围政策出台既是彰显失业保险功能作用的一次良机,也是检验我省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的一次大考,既要按照国务院和人社部要求最大限度落实政策,也要妥善应对疫情持续蔓延,经济陷入衰退,就业形势严峻等因素带来的区域性、结构性、延后性失业风险。为此我厅认真研究,精心测算,形成了《通知》内容。《通知》起草工作履行了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地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初审等程序。
    二、起草原则
    《通知》的起草坚持四项原则:一是权利义务对应原则。为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二是应发尽发、应享尽享原则。将不符合领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农民工等都纳入保障范围。三是救急与救困相结合原则。既有常规性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也有应对疫情阶段性实施的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政策。四是快办原则。通过放宽申领限制、减少证明材料、推进线上申领,畅通申领渠道,在特殊时期确保失业人员及时得到生活保障。
    三、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哪些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调整政策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201912月起,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取消60日申领时限限制;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实际缴费记录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实际缴费记录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联系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5月至12月,对20191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补助(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020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吉发改价调联〔2020247号)执行。

(五)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100%。已享受2020年稳岗返还的中小微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审核,由原发放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新标准补发。各地要在7月底前完成中小微企业100%的稳岗返还任务,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对于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实施省、市两级基金调剂,帮助当地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主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围绕应发尽发、应享尽享的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工作调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转自吉林省人社厅(http://hrss.jl.gov.cn/zcfbjjd/zcwd/202007/t20200703_7300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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