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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摘要)

时间: 2020-02-24 09:10 来源: 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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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学奎代表在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提出关于《切实保障企业的权益归还企业用工管理权》的建议(第154[],其中涉及我局工作的内容是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需职工签字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需经双方协商,为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新字[2007]242号)规定,用人单位申办劳动保障有关业务时,需提交人社部门备案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职工签字是必填项。我局作为经办部门以此为依据为用人单位办理养老、失业保险的增员、减员、接续等工作。

2018年,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8]174号),明确了《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不再作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社保和医保参保、减员、接续、转移等项业务的必备材料。

我局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已开通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简化经办流程,用人单位在网上依法依规经办社保业务,自主留存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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