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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42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时间: 2022-12-08 15:27 来源: 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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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卖行业社会保障方面,此前吉林省已出台了相关政策,在《关于印发<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203号)中,专门针对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有关问题给予明确。

一、根据《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外卖骑手属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简称“劳动者”),平台企业(包括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平台企业加盟商、代理商、外包公司等用工合作企业)属于新就业形态企业(简称“企业”)

二、根据《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用工,履行用工主体责任,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三、根据《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监督其合作用工企业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在就业地或者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以户籍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限制。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劳动者,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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