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建议》(第5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春市社保局作为经办部门,始终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1]2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44号)文件精神进行业务经办。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筹资标准、待遇标准及调待机制等政策,建议由政策制定部门进行研究,长春市社保局待政策出台后,及时兑现惠民政策,同时加强政策宣传与经办服务工作,确保政策精准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