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

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时间: 2020-05-08 10:49 来源: 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因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一事一申请和严格依法原则。

第四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正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做区分处理的除外)。

第五条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有受理该申请的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提供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登录长春市社会保险网(ccshbx.changchun.gov.cn),填写《长春市社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信函、网上申请等方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七条  我局通过发放申请表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回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原因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件),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有关信息,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件):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见附件);

5.申请表内容填写不完全、不明确或有错误的,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见附件);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见附件)。

(三)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

(四)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不重复答复。

第九条  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申请人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特殊情况,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上级或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也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该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要求该政府信息以电子方式提供的,由申请受理机构免费提供;申请人要求以邮寄方式提供的,申请人需付足回邮邮资。

第十二条  将本单位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三条  对于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需在申请时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不得通过与本行政机关有关隶属或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已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法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局各部门应按分工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公室接到政务公开申请后,按局部门职责分工转交各部门,各部门负责承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发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长春社保微信公众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小程序 吉林省社会保险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