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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养老保险补交咨询
本人于2007年7月毕业吉林农业大学,2007年9月至2010年5月在河北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未缴纳养老保险;2010年6月至2014年1月在天津二十冶公司,已缴纳养老保险,2014年二月至今在长春工作,已缴纳养老保险,目前想补交参加工作期间2007年9月至2010年5月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补交?
2022-10-19 11:36:19

您好,您描述的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职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在长春市无法补缴您2007年9月至2010年5月在河北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保,您可以咨询原单位所在社保局。


2022-10-24 13: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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