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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咨询社保对仲裁决定书是如何判定的 | |
| 本人朱永慧,于2000年8月起在汪清县邮政局从事营业员相关工作,但邮政局于2002年8月才开始给我交养老金,导致我2000年8月--2002年7月养老保险空白,我于2024年3月11日向吉林省汪清县劳动人事仲裁提出申请书,请求确认劳动关系。2024年4月7日汪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予判决(汪劳人仲字【2024】18号),本人的参加工作时间应自2000年8月起连续计算。但省邮政局不认仲裁决书的判决,偏执提出我当时提供的佐证材料只提供到2002年6月,2002年7月不给交,现请求省社保相关领导给予基层员工帮助,是否能准确、权威告之,我是仲裁书是否有效,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否有权维护我个人的权力要求邮政局交纳2002年7月的养老金?2025-12-09 11:13: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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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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