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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建国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 |
| 我父亲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49年2月参军)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月养老金5938.88元。现在他去世了,请问按照国家和吉林省的政策,一次性抚恤金是否应按40个月基本退休费计发?目前结算单上只给了约5个月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2026-02-28 10:20:36 | |
您好,离休人员是指1949年9月30日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且是干部身份人员,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休养。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不含护理费)。退休人员,依据吉人社联字《2021》168号文件发放抚恤金。 回复单位: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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