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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社保追缴 | |
| 2021年1月27日入职,单位称当时长春社保经办规则为“每月15日前办理增员,次月缴纳社会保险”,因此2月增员、3月开始缴纳。请问该说法是否准确? 如果2月增员后3月缴费,那么3月缴费的养老保险费款所属期应当是202102还是202103? 本人实际查询记录显示,养老保险首次缴费时间为2021年4月2日,费款所属期为202103。请问这是否意味着2021年2月养老保险实际没有缴纳? 另外,2021年2月、3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是否也应按照同一经办规则处理?2026-09-04 1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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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21年养老、失业保险没有全市统一强制15日截止增员的硬规则,您1月27日入职,本身在《社会保险法》用工之日起30日参保登记期限内,理论上1月就可以办理增员,核定1月所属期,即便2月上旬增员,正常也应优先核定2月所属期养老失业,不是只能核定3月。您的首次缴费到账20210402,所属期202103,2021年2月养老保险确实没有缴费,不计入缴费年限。2021年8月工伤刚从医保划转至社保,延续了原预缴核定习惯,2月增员核定3月工伤,3月所属期属于当时工伤的正常经办模式,不能按养老规则推定2月工伤也应缴费。 回复单位: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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